我們經常見到傷者或其家屬,很想通過和解獲得賠償,不希望通過律師來打官司獲得賠償。甚至還有的當事人打電話咨詢“我想找對方和解,對方一直不接我的電話,你們有沒有辦法要求對方和解?”聽到這樣的話語,我們只能“哀其不幸,嘆其無知”!
因為:
第一,他們連“和解”的基本條件都不具備,居然還在幻想著和解!俗話說“一個巴掌拍不響”,要“和解”,必須雙方自愿才可以,如果一方不愿意,無法和解。
第二,他們把我們律師的作用簡單的理解為打官司。其實在我們處理的案件里面,有大量的案件我們是通過“和解”策劃,幫助當事人實現了利益最大化。
到底是通過和解得賠償好呢?還是訴訟獲得賠償好呢?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:
和解賠償的好處是:賠償款到手快,一次性了結。
和解賠償的弊端是:放棄部分利益,相對錢少,一般沒有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,無被撫養人生活費,殘疾賠償金按戶口所在地的城鎮或農村標準賠償。
另外,和解如傷殘有遺留問題,則沒法再解決。如:我們有個當事人傷者,農村戶口,和解時傷殘為單癱,傷殘級別6級,和解金額為人民幣8萬元。傷者拿到8萬元賠償款后第三天,不慎在解手時摔傷,由單癱變成偏癱,由生活能自理變更需要部分護理。傷者重新住院治療,并很快花光原來的和解賠償金額8萬元,最后要車方再拿錢時,車方拿出和解協議,上面明確寫明“大家(車方與傷者)從此債權、債務兩清,互不相欠”。傷者后悔不已,最后因無錢治療黯然出院。
訴訟的好處是:錢多,有時比和解多數倍;簡便,當事人只需在起訴時及拿賠償款時簽兩次字就可以了。如傷殘有遺留問題,還可再次起訴解決。弊端是:時間較長,快則兩三個月,慢則要一年左右。
我們所見到的和解失誤的事很多,我們的意見是:如果你的傷很輕,且小孩也滿18歲,沒有老人要負擔,經濟條件還過得去,和解不失為一項好的選擇。因為對你而言,少幾萬多幾萬,意義不大。即使和解,委托專業律師幫你和解,肯定比自己去和解要好許多。
如果你的傷很重,上有老,下有小,我們認為通過訴訟比較有保障,原因:一,很多賠償款項是由保險公司支付的,不必擔心拿不到錢;二,萬一留下后遺癥,將來還可以繼續找他;三,一般通過訴訟所獲得的賠償額比和解所獲得的賠償額高得多,至少在數萬至數倍之間。
在和解問題上,我們還需要提醒傷者的是:簽字時你一定要拿到錢,否則,不要亂簽字。我們看到太多的傷者簽字了只拿很少錢的情況。我們看到更多的傷者是在交警大隊或保險公司和解時,未要求保險公司將賠償款劃入傷者賬戶,最后只能是一場車禍塵與土,“空悲戚”!